为了加强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范围
(一)保洁员:负责办公楼内公共区域、楼梯、走廊、电梯、卫生间、主楼层大厅及大门、门洞及伸缩门、各楼层审判庭等。
(二) 食堂:食堂及餐厅的卫生由食堂管理员负责。
(三)各部门:各科室人员负责本部门办公室的卫生。
第二条 保洁标准
(一)保洁员
地面:光亮洁净,无灰尘、无杂物、无污迹、无痰迹。
墙面:墙面干净,无蜘蛛网、无污迹、无尘渍、无乱贴乱画。
玻璃:光洁明亮、无水渍、无污渍、无尘渍。
路面:保持干净,无垃圾、无积水、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等杂物。
卫生间:各楼层的卫生间,保洁人员每隔二小时 要打扫一次,做到无污秽、无蚊蝇、无明显异味。
牌匾、灯罩、标牌等:要定期擦拭,保持干净,无积尘,无蚊虫。
花坛、花盆:无杂物、无烟头、无纸屑、无枯枝败叶。
审判法庭:保洁 人员每日应对审判庭清扫 保洁一次,法台、法椅;原、被告席应干净整洁,法庭内无杂物,使法庭始终保持洁净的卫生状态。
(二)食堂:严格按照我院《食堂管理制度》执行。
(三)各部门: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以及各类资料、卷宗材料摆放整齐,排列有序。墙壁无浮沉灰网,地面干净,无痰迹、烟头、纸屑,门窗、玻璃清洁明亮。
第三条 各部门的卫生要坚持每日进行清扫。
第四条 禁止在院区内随意堆放垃圾;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第五条 各部门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倒入垃圾桶内, 禁止随意扔倒和堆放。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