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部政工组负责。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任免、考核、表彰、奖励、培训等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行免除。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业务庭室自行负责。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审务督察组)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并给予方便和支持。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调解、庭审、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本院审务督察组或院长提出。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与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活动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审判活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日主动说明情况,但当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全年庭审安排次数的1/3;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裁判作出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审判工作纪律;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官职业纪律,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官履行义务的规定;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开庭的,应于开庭二日以前告知,并说明理由。一年内因故不能及时到庭的情况超过三次,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应规劝其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或不再安排其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违反陪审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任命机关和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通报。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每年应在不少于10件,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无故未能履职次数超过全年庭审安排次数1/3以上的,可由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十三条 对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案件时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有违反审判纪律、枉法裁判的行为的举报,负责核实的部门有义务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答复。
第三章 实行陪审制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审判员负责安排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事项:
(一)庭前及时联系人民陪审员,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
(二)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前简要向人民陪审员介绍之前的审理情况;
(三)及时安排案件合议。如不能当庭合议的,确定合议的时间后,应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
(四)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宣判。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的补助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非为法院工作人员,与法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按每案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申请补助程序应规范填写《人民陪审员费用发放表格》,表后附相应法律文书,由政治部审核没有问题后转给财务。
第十六条 各业务庭应尽可能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五章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培训
第十七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案件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获得奖励的人民陪审员,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党组会通过后实施。
德惠市人民法院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