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指导妇女合理有序表达权利诉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德惠法院带您一起了解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小知识。
一、小美在还未出生时,父亲遭遇车祸身亡,小美父亲名下有一处房产,小美是否能够继承父亲的房产?
答:可以,胎儿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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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小美12岁时遭到性侵,在了解相关法律后,20岁还可以起诉索赔吗?
答:可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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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小美25岁大学毕业时,相继面试多家单位,但是均被以“女性过于情感化,没有决断力和领导力,难担大任”、“婚后生孩子耽误工作”等理由拒绝,这些单位是否违反法律?
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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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四、小美28岁时,姐姐小优向她倾诉,小优发现丈夫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她隐瞒,可以离婚吗?
答:小优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关系,小优直接回归未结过婚的单身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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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小美35岁时和小李结婚,婚后小李对其非打即骂,小美应该怎么办?
答:小美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委员会加以投诉或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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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六、小美50岁时,女儿小芳突然变得叛逆,她想要通过看日记的方式了解女儿的想法,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答:违法。小美可以通过与小芳的朋友、老师交流,也可以与小芳沟通,达到了解小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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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七、小美70岁时患脑血栓无法进行劳动,由于经济条件负担不起治疗费用。女儿小芳不愿承担赡养义务,不肯支付相关费用甚至不闻不问,小美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小美可以要求辖区调委会或小芳所在单位,就赡养事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情况后,强制小芳履行赡养义务,判决小芳给付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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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