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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欺诈=“退一赔三”,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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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10 13:39:59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许多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益,以欺诈手段向消费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那么这种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小王与女友相恋多年,在女友生日时在美妆店为她购买了一套价值1500元的化妆品。可是在女友收到礼物后竟与他吵闹起来,原来小王女友发现这套化妆品与之前使用的有明显差异且质感粗糙后拿到专柜进行对比检验,经鉴定确认为假货。了解事情经过之后的小王被彻底激怒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小王应该怎么做呢?

经营者有欺诈销售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指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主张赔偿权利。根据规定,小王不仅可以主张退款,还可以向美妆店主张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也就是说违法经营者除退还小王1500元外,还需赔偿小王4500元整)。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美妆店的欺诈行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更应擦亮双眼,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让违法者有机可乘。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