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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文明出行,拒绝“座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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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30 15:42:35 打印 字号: | |

五一在即,忙碌了小半年的大家终于迎来了游玩放松的机会。随着铁路服务持续地更新完善,人们的出行变得更加便利、安全、舒适,然而部分旅客仍然存在一些干扰运输秩序,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遏制“座霸”、“买短乘长”等现象,以维护正常秩序。

案例

G334次列车,孙某在女乘客上车前,霸占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态度极其轻浮,拒绝与后续到来的乘务人员沟通,谎称有病起不来。最后,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解读

旅客应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列车。这一规定明确了旅客乘坐的基本义务,特别增加的“座位号”这一关键词也为解决“座霸”行为提供了依据。无论是霸占他人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乘坐的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超程乘坐:旅客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也就是所谓的“买短乘长”。例如,某旅客所持客票指定的目的地是长春,但却乘车到达哈尔滨。

越级乘坐:旅客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等级的席位。如某旅客购买了硬座票,但却乘坐硬卧。

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旅客不具备取得减价优惠的条件而持该种车票乘坐。如某旅客持学生票乘车,但并无相关资质。

就以上三种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向逃票人主张违约责任,旅客需要按规定补票并缴纳手续费;同时,铁路部门也有权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更为严重的情形,对逃票人的处罚就不仅仅是补票,还可能行政拘留或纳入失信记录,甚至触犯刑法。对于长期逃票的人来说,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