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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谣言“拍了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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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7 14:57:29 打印 字号: | |

十年磨剑,

只为今日试锋芒;

三载寒窗 ,

一朝执笔平四方。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经拉开帷幕,千万考生共赴这场未来之战。在考生奋笔疾书、家长倍感焦急之时,网上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以广大网友的热心为机,炒作一些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公众,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高考期间,网上经常流传××考生准考证丢失的信息。广大网民看到后替考生着急,迅速在群内和朋友圈转发,短时间形成范围较大的舆情影响。有不法分子往往借此虚构信息骗取网民同情,提供虚假号码,好心人按照电话号码回拨,就会被吸走话费、掉入骗子的陷阱之中,而他们则以此骗取钱财获利。甚至还有网民虚构捡到“试卷”考题泄露、花钱可以买答案,散布高考阅卷老师不管对错只顾赶进度等虚假信息,借高考话题博取关注。

案例1

2019年高考开考前夕,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流传着一则虚假信息,声称“捡到一张高考准考证,刘思宇,考点在实验高中,请朋友们转发,让刘思宇联系这个号码1560633****。一定帮他群发一下,这孩子一家肯定急死了。扩散,扩散,别耽误孩子高考!”从2016年“白娅倩”、2017的“杨雷雷”“孙超”“党喜龙”、2018年“刘明炜”“刘明婷”等同学到2019年的“刘思宇”,年年丢失准考证,内容如出一辙,套路依旧。

案例2

2013年,在高考前夕,四川宜宾市一网民发帖称,“今天路过教育局,看见一辆货车上面掉了一样东西”,并配有2013年高考全国试卷的印章牛皮纸袋图片。经网民举报后,宜宾市公安局临港区分局立即启动应对高考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迅速开展一系列落地查证工作。经过侦查、核实,此贴为网民杨某虚构内容。杨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在看到类似信息后,建议先跟考生所在中学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举报电话联系确认。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不做转发,更不要拨打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同时,对于各类骗术,考生和家长也要保持警惕,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避免上当!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