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谷某新因服装店进货资金紧张,在朱某处借款5万元,谷某新于2018年3月偿还借款1万元,尚欠4万元未还。后于2020年10月谷某新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于2020年12月前偿还借款4万元。约定期限已过,谷某新却说想于2023年4月清偿欠款,双方就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遂朱某将谷某新诉至德惠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新向朱某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谷某新作为债务人理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由于谷某新借款事实发生时间为2017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当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谷某新应当按照借条上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即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提示
借条是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关系再好的亲属朋友,为了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借贷关系,双方应就借款的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对于债务人而言,在还款时应留存记录同时向债权人索要收条,从而保证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