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德惠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简介
王某峰、王某江系屯邻关系。王某峰家养鸡需要从王某江家地头进出车辆,导致王某江家地头无法耕种。2009年4月26日,王某峰、王某江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自2009年4月份开始,王某峰将自己家的两垄土地补给王某江使用。如王某峰停止养鸡,则王某江退还该两垄土地的使用权。后王某峰停止养鸡,将该两垄土地的使用权收回。2020年7月份,王某江将王某峰耕种的一条垄玉米青苗砍毁,导致该垄地绝收。2021年,王某江强行耕种了王某峰收回使用权的两垄土地。就两垄地的使用权及损毁的一条垄玉米青苗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峰将王某江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王某峰不养鸡后有权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2020年案涉一垄土地由王某峰耕种,玉米青苗被王某江损毁导致绝收,王某江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王某峰被损毁玉米青苗损失337.50元。2021年案涉两垄土地被王某江抢种,考虑到玉米种植的季节性并征得王某峰的同意,王某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案涉土地返还王某峰。考虑王某江种植玉米的投入情况,酌定赔偿王某峰2021年土地损失600.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和破坏。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赖以维持生活的合法财产,当它遭受侵占和破坏时,遭受损害的人应该勇敢、果断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