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德惠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简介
宋某斌与鞍山宏大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织品)多年来有业务往来,基于宋某斌对宏大织品的信任,宋某斌分5次借给宏大织品共计596万元。上述钱款均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宏大织品出纳员的银行卡内。其中有6万元抵顶了宋某斌曾欠货款,其余590万元宏大织品均为宋某斌出具了收款收据并约定利息利率。宋某斌多次索要,宏大织品一直未还。宋某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宏大织品诉至德惠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斌通过银行转付宏大织品借款,宏大织品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遂宏大织品应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宋某斌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出借金钱时,即使是朋友、恋人之间的借款,也要留存相应的借款凭证,如立字据、签订协议,口头约定不要信。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并确定具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以便将来用以追讨债权。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如果是为了传销、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借款,法律不予以保护,千万不能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