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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逃逸 人保公司赔偿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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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29 09:20:52 打印 字号: | |

德惠法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与被告王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经过

2020年9月7日18时30分许,李某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沿德惠市沐德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沐德街永青大楼东面“宠物医院”牌匾处,与对向调头的由王某峰驾驶的“德惠F00963”号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及其车上乘员董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峰驾车逃逸。

该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当日被送往德惠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五天,诊断为左肘部外伤、左肘关节脱位、左肘关节外侧副韧带断裂,发生医疗费用20,407.77元,其中18,555.85元医疗费是由德惠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剩余医药费1851.95系李某自行支付的,出院诊断书载明全休两周。

另查明,“德惠F00963”号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是王某峰,该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王某峰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比例按70%:30%划分为宜。王某峰驾车逃逸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人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附随保险条款,并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故人保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遂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李某经济损失4,317.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护理费771.95元+误工费3,039.24元+代理费2,000.00元)×70%-免赔额100.00元];王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李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法官提醒

当下,相比普通的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由于带人、带物方便而更受群众欢迎,正因如此,群众更要加强安全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熟悉度,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以降低出行风险,减少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民事审判第三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