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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疫情期间民事诉讼案件程序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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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3 10:13:28 打印 字号: | |

万众一心,抗击疫情!

为切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德惠市人民法院干警居家录制普法短视频,法官普法不缺位!

下面由德惠法院米沙子人民法庭副庭长朱立奇为大家讲解关于疫情期间民事诉讼案件程序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些朋友因为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参与此前正在法院进行诉讼的相关民事案件。因此,大家非常关心正在诉讼当中的案件是否会受到影响?现就该问题,向大家介绍、讲解有关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对于中止有着明确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相关情形时,民事诉讼在案件的程序上是符合中止的条件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程序中止。

下面就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不可抗拒事由进行具体讲解。

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依法抗疫——新冠肺炎法律热点160问》里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形。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二)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被限制交通出行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三)当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或限制交通出行而提出中止诉讼的;

(四)为有利于新冠肺炎的防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当然,是否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还需结合各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类型综合判断。

同时,法律对于恢复诉讼的时间也做了明确规定:当中止事由消失时就恢复诉讼。

每一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有诉讼案件正在进行的朋友们在权威部门宣布正式解除限制后,及时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以免影响您的相应权益。

疫情当前,每位公民都有义务积极配合防疫工作,防疫、抗疫、战役、胜疫,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肩负的责任,每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严加防范病毒的扩散。团结一致就是战胜疫情最大的力量。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