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不负,农时不误,为切实保护春耕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德惠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开启助力春耕、护农帮扶模式,竭力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近日,德惠法院快速审理一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13年7月12日,姜某萍与张某忠、张某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份,张某忠、张某玲将土地1.12公顷转包给姜某萍耕种,承包年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57000元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张某忠为姜某萍出具收据一枚。该合同在德惠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德惠市某镇经营管理站备案。姜某萍耕种两年土地后,2015年,张某忠、张某玲将土地收回,扣除两年的土地承包金8142元并于当年返还姜某萍10000元,尚欠承包金38858元未返还,张某忠、张某玲主张未收到土地承包款,承包土地给姜某萍系因其儿子赌博向姜某萍借款,为要回仍欠承包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姜某萍将张某忠、张某玲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萍与张某忠、张某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张某忠、张某玲主张未收到土地承包款,且其承包给姜某萍土地系因其儿子张某超赌博向姜某萍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张某忠出具的收据可以认定张某忠、张某玲收到了姜某萍土地承包款。
2015年,姜某萍未耕种案涉土地,张某忠、张某玲向姜某萍返还10000元,应视为双方已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扣除姜某萍两年土地承包费及张某忠、张某玲已经给付的10000元,张某忠、张某玲应给付剩余土地承包款38857.14元(57000元-57000元÷14年×2年-10000元)。因张某忠、张某玲与姜某萍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于2015年解除,结合合同解除至今的年限,姜某萍主张占用期间的利息40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张某忠、张某玲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姜某萍土地承包款38857.14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4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农村人口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和东北农村老龄化情形凸显,因工作原因或者身体原因,没有能力继续耕种自己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的土地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土地闲置,同时也为了家庭创收,将土地转包给其他人耕种的情形是现在农村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土地耕种形式。
目前,很多土地承包合同的签署还流于形式,对于地块面积、位置及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清,在合同履行一部分后因种种原因解除合同时,往往不能签署正规的解除协议,这就给已经足额支付全部土地承包金的承包人想退还部分承包金带来了困难。
本案中,双方在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后解除合同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所以只能根据耕种年限及庭审调查的实际情况计算应退还的金额。所以对于当前的现状来说,所有发包人和承包人都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契约精神,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民生案件无小事,春耕生产更是耽误不得。德惠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强化纠纷前端化解,加强围绕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等内容的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将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为辖区农业生产大局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