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热点新闻
【普法小讲堂】管好自己的卡 勿做电诈“帮凶”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5-06 13:59: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件经过

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某酒店打工期间,于2021年7月18日晚,在才哥(化名)的提议下,为获取好处费,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才哥,用来转移诈骗所得钱款,并以现场人脸识别认证的方式帮助才哥完成转账。

事后,才哥给被告人徐某某1750元棋牌室筹码和2500元现金作为答谢。2021年8月,公安部推送被告人徐某某银行卡涉嫌犯罪,其工商银行卡收入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5万余元、农业银行卡收入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涉案两起:2021年7月18日,电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向该银行卡转账1000元;2021年7月18日电信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向给银行卡转账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仍以提供银行卡、手机及刷脸转账方式将该犯罪所得转账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徐某某经公安机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前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缴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

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银行两张、手机一台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