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书记员通过网上法院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原告李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李某某通过短信链接成功接收。
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家住长春市的原告李某某无法到德惠法院办理诉讼业务。为了解决疫情防控和案件办理之间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德惠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以电子送达平台为依托,积极主动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为原告李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使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办理。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德惠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将诉讼服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通过电子送达,有效克服了防疫管控带来的出行不便,保障了审判工作高效运行,让群众感受到疫情之下的法院速度和温度,切实做到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不误”,真正把“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