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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未经许可滥伐林木 拘役半年所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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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06 16:29:47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一直以来,德惠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德惠法院从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出1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号召全社会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用法治守护德惠的绿水青山。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喜在德惠市某乡某村10社村民贾某杰、陈某云、张某刚家购买杨树72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杨树砍伐后销售。张某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4.9403立方米。另查明,张某喜滥伐林木的违法所得12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喜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张某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张某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张某喜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张某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张某喜的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