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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执行不能”执行解决有“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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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明琦  发布时间:2022-07-11 14:39:48 打印 字号: | |

“陈法官,明明法院都判我赢了,为什么我还是拿不到钱呀?早知道我就不借给他了。”

“梁法官,他就是我一个朋友的朋友,谁知他在别人那里还欠了那么多钱呀,现在房子车子都被拍卖还别人钱了,早知道我提前让他把房子抵押给我了。”

这可能是每个申请执行人在面对被执行人不还钱时的真实心理写照,申请执行人在面对已经发生了的“执行不能”时,一方面要积极应对解决,同时也要加强事先防范,才不至于事到临头却只能“坐以待毙”。

今天,德惠法院执行局特推出德法小课堂之“有效防范‘执行不能’”:

知识点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们借钱或者交易前,要对借款人或者交易方多多了解,包括工作状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信誉情况、家庭情况等,主要目的是事先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偿还能力等,后续也要随时关注,及时掌握其经济动态;我们也可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络平台查看借款人或者交易方在人民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规避风险。

知识点二: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我们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可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所以抵押权的设立不是当事人自己口头说说就可以了,特别是针对可以登记的车、房、地等资产,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才可能享有有优先受偿权。

知识点三: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如果我们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可以提供担保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等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前财产保全可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中保全需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保全的财产信息或者线索非常重要。

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兑现加了一道高效的“保险锁”,所以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当事人确定胜诉才能申请财产保全,而是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知识点四: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执行不能”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就尤为重要,比如预期收益、债权、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当然针对一些有偿还能力却恶意逃避、拒不还钱的“老赖”,我们也可以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法院将视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知识点五:申请司法救助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法院执行就好比是医院看病也会遇到各种“疑难杂症”,不能“包治百病”,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更多包容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也要从自己做起、从事前做起,防范风险,让更多的“早知道”变成“我知道”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