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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租车后转借他人 出了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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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婷  发布时间:2022-07-25 15:57: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21年5月29日21时30分许,曲某池驾驶吉AN***2号小型越野客车沿303省道(德其路)由夏家店往德惠方向行驶,行驶至48公里处,与同向前方同车道内由刘某成驾驶的吉A7***6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护栏损坏、吉A7***6号小型轿车内乘员毕某杰、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曲某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不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成、毕某杰、刘某不承担责任。

吉AN***2号小型越野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深圳市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薛某从该公司借用此车辆,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为曲某池,该车辆在亚太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吉AN***2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亚太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依法先由亚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亚太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曲某池、薛某追偿。虽然吉AN***2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人保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曲某池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人保公司已在商业险保单和保险条款中就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故对人保公司提出其不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二手车公司将车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薛某,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薛某明知曲某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其应就诸原告的合理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以40%为宜,曲某池承担60%为宜。

关于诸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法院逐一认定后确定为27,153.8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9,49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0元+护理费2,389.14元+误工费2,714.93元+交通费200.00元+车辆损失费6,750.00元+鉴定费4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成、毕某杰、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9,003.88元;曲某池赔偿诸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90.00元;薛某赔偿诸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260.00元;案件受理费213.00元,曲某池负担127.80元,薛某负担85.2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之处有两点:一是删除了原四十九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二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增加了机动车的“管理人”。

该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按份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

 
来源:民事审判第三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