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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禁渔期非法捕捞螺蛳,不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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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婷  发布时间:2022-08-25 15:09:23 打印 字号: | |

螺蛳是一种餐桌常见的水产品,禁渔期捕捞螺蛳是否违法?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给出解析。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9日至7月25日期间,李某明知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捕捞水产品,找四人参与了辛某、张某新(均已判刑)、冯某凯(已判刑)等人组织的在德惠市菜园子镇某渡口附近非法捕捞水产品螺蛳,并将捕捞的螺蛳卖给线上老板“田螺哥”。李某找张某四、张某国、葛某志、朱某祥(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捕捞螺蛳,其中,李某捕捞螺蛳1676斤,张某四捕捞螺蛳2823斤,张某国捕捞螺蛳2820斤,葛某志捕捞螺蛳3013斤,朱某祥捕捞螺蛳2441斤,以上共计捕捞螺蛳12773斤。李某获利人民币 1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2020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刑罚,本次犯罪系漏罪,应对前后两罪数罪并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面临的不仅是严厉的刑事惩罚,还可能需要承担起修复、赔偿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切莫为图一时之利而“顶风作案”。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