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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化肥欠款一拖再拖 小额诉讼快审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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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16 14:35: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5日,杨某在德惠市某乡某化肥经销处(以下简称某化肥经销处)赊购化肥,化肥款16600元,杨某承诺此款于2020年11月30日付清,逾期未给付按年利率15.4%利息。逾期后杨某一直未给付。

法院裁判

杨某从某化肥经销处购买化肥,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杨某购买化肥后未按约定期限及数额给付化肥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某化肥经销处提供的欠据依法予以采信。因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故逾期利息应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某化肥经销处主张的本金及利息的年利率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德惠市某乡某化肥经销处化肥款166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6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公布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为:

一、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41,514元。

二、超过41,514元但在166,056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来源:大房身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