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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买卖未成定金难退 是否违约法官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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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大华  发布时间:2022-11-04 11:1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闫某娜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某房产中介得知于某娟出卖位于德惠市龙凤乾城某号楼某房屋,当日双方商定价款46万元,闫某娜于当日将10000元定金微信转账给某房产中介,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于同日将此款微信转账给于某娟,第二日,双方未能签署买卖协议,之后,双方就案涉房屋一直未形成买卖关系,于某娟收受的10000元定金也一直未返还闫某娜。双方就定金返还事项产生分歧,遂诉至德惠法院。

法院裁判

闫某娜与于某娟未就案涉房屋未达成买卖关系,于某娟所收受的10000元定金应当返还。至于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一节,因双方均没有提供明确有效的证据支持各自的主张,故本院对闫某娜要求于某娟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及于某娟不同意返还定金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于某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闫某娜定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房屋买卖合同中,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来保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如果因买房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可以要求退回定金,而且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反之因为买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来源:民事审判第二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