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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财产认定有争议 法官公正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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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22 15:16: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件经过

曲某娜、张某于2006年9月11日在德惠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张某宁(2007年9月生)。双方感情破裂,但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曲某娜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某小区的三个车库,共同债务为房子装修款和增添车库面积而用曲某娜信用卡贷款185639元,向曲某娜父母及二姨分别借款10000元,向曲某娜同学李某航借款20000元,共计225639元。但张某认为车库为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装修费用为130000元,不存在曲某娜所讲的巨额花费。

于是曲某娜向德惠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娜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父母在2016年12月30日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将三个车库赠与张某个人,故上述车库不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曲某娜为增添车库面积支出100000元,该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款,在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应由曲某娜、张某每人分得50000元。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张某对曲某娜陈述的因房屋、车库装修造成曲某娜信用卡出现欠款一事予以否认,且在曲某娜的信用卡支出中,包含了某酒店、某养生会所、某菜馆、某健身房、某旅行社等场所的消费项目支出,但是考虑到张某、曲某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车库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曲某娜务必会投入一定资金的客观实际情况,及装修物品的使用年限、价值减损、双方离婚后装修物品归张某使用等综合因素,对曲某娜主张的信用卡欠款,应酌情由张某负担40,000.00元。

3.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曲某娜、张某均同意张某宁由张某抚养,故张某宁可归张某抚养,曲某娜作为张某宁的母亲,应向张某宁支付部分抚养费,结合张某宁接受教育及生活支出的实际需要,应以每月800元为宜。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准予曲某娜与张某离婚;婚生子张某宁由张某抚养并与张某共同生活;曲某娜自2022年6月起,每月给付张某宁抚养费800元至张某宁年满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8日前付清);双方的共同财产(增添车库面积的支出100,000.00元),每人分得50000元;双方的共同债务(房屋、车库装修造成的曲某娜信用卡欠款),由张某负担40,000.00元,其余由曲某娜负担;以上第四项、第五项合并执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曲某娜9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来源:开发区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