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甄别能力和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德惠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解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醒广大群众“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案件经过
房某、房某宁(二人系恋人关系)于 2017年 6月成立了某昌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本身并未开展业务,下设德惠、通化等八个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及某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某海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在分公司所在地冒用某海股权投资公司向公众推广某昌P2P及某海资金的理财产品。所集款项房某、房某宁多用于高息放贷、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及个人生活。
其中房某国系德惠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该分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被告人毕某来于 2018年 4月进入该公司培训部任讲师,多次到德惠、松原等地向客户经理及投资人宣讲公司概况、前景,以吸引公众投资。经吉林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自公司设立至 2019年 1月,该公司下设的八个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资金3464万元,未返还1797.5万元。
2018年8月份,王某涛经人介绍加入吉林省某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担任通化地区负责人,在通化地区开展某海基金业务。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永涛先后介绍张某(已判刑)、曾某艳(另案处理)加入吉林省某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分别作为通化县、集安市二地的负责人,在不具备销售基金资质的情况下,以购买公司私募基金能够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为名,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在通化县、集安市二个地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人民币420万元,全部汇入总公司吉林省某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房某、房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房某国、毕某来、王某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房某主张冒用某海公司名义,决策集资诈骗主要事项、系主犯,房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房某宁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且担任,某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房某共同实施集资诈骗,应认定为共同主犯,但属作用相对较小,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房某国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毕某来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系自首,同时属法律意识不强,属初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某涛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遂作出如下判决:
房某、房某宁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及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和三十万元;
房某国、毕某来、王某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万元和三万元;
房某、方某宁违法所得集资诈骗款责令依法返还给各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