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法院依法裁定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
案件经过
2019年5月,洮南市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从吉林省某建筑电气有限公司(某电气公司)处购买进线柜、无功补偿柜等电气设备总价款3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总金额10%,某电气公司供货后再支付总金额30%,货物全部到场后某工程公司支付总金额55%,预留5%质保金,合同签署之日起满一年一次性返还。合同签订后,某电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但是某工程公司至今没有给付货款,某电气公司多次索要一直推脱,故某电气公司将某工程公司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某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德惠法院管辖。
裁定结果
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或己方管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因本案某电气公司所在地为德惠市米沙子镇,属德惠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德惠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某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被告某工程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