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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赊购农药未还款,法院判决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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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婷  发布时间:2023-04-21 14:14: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

2021年,姜某龙三次在德惠市某化肥种子商店(以下简称某商店)赊购农药,分别为6月15日欠款1500元,6月18日欠款160元,7月1日欠款50元,以上货款累计1710元至今未给付。故姜某龙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店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姜某龙向某商店购买农药,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姜某龙未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给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某商店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某商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还款时间和利息进行约定,故利息应自法院立案受理之日即2023年3月1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即3.65%计付。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姜某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某商店欠款1710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来源:大房身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