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认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就肯定能快速实现诉求。所以当法院没有立即执行到位的时候,就认定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
这里存在一个误区:作为人民权益的忠实捍卫者,每一位执行法官都发自内心的想为申请人执行到其应得的“真金白银”。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不能”往往是阻碍执行到位的“绊脚石”,而非执行工作人员的不作为。
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等,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如在金钱债务中,经法院穷尽一切查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行为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该行为无法代替履行。对于每一个执行案件,法院都是竭尽全力,但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果还是不能深刻了解,可以参考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无力还款,被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张某未能按时履行判决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在万般无奈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干警前往张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他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反复对张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到位,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亲属表示理解,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张某恢复履行能力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大家该如何防范“执行不能”呢?
1.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2.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3.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等。
4.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视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最后,请一定防范交易风险,避免踩上“执行不能”的雷区,当“执行不能”的情况出现,我们的执行法官也不会放弃,哪怕有一丝的线索,都会努力将案件执行完毕,将纸上判决兑换成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