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20 年8 月至2022 年1 月 30日,德惠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雇佣银某做司机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0元。(后期按运输计件支付工资款),至2022年1月30日拖欠银某工资款人民币13540 元,银某有录音为证。银某曾多次催要工资款未果,故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德惠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认银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德惠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银某工资135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官提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均会受到法律严惩,在参与临时劳动时,要保留参加劳动的证据(如物证、照片、视频、录音等),万一遇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 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