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二、“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1.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2.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3.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4.是拒腐防变的“护身符”
三、“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列举了以下五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实、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列举了五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六种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