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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请你来一趟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中的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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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明琦  发布时间:2023-09-04 15:45:00 打印 字号: | |

在执行案件中,不但有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更有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在此情况下,拘传能发挥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高某与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惠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尚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高某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向德惠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尚某沟通,尚某均以在外看病、拒不出现解决问题,规避执行。

拘传后的履行情况:因被执行人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德惠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拘传尚某至法院。拘传期间,被执行人将10000元欠款支付给高某。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在多次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如果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法院有权利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拘传。 具体情况如下:

(1)依法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

(2)依法传唤2次的;

(3)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拘传作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具有积极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警告效果。

拘传的法律意义

拘传作为执行程序中排除被执行人妨害执行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在运用过程中起到强烈的警示、敦促效果,可以使妨害执行、怠于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拘传的情况下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排除不当妨害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与法院沟通传唤、拘传的必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拘传并非为了惩罚被执行人,而是为了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并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向被执行人解释执行的目的和内容,确保其对执行的程序和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障拘传期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四百八十二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强制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法院有权利采取传唤和拘传等措施,以达到法律目的。在执行过程中,德惠法院将充分解释执行的目的和程序,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措施,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实现正义的最终目标。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