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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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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硕  发布时间:2023-09-11 16:14:41 打印 字号: | |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前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一)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三)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五)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是三十天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在三十天之内没有提起诉讼的话,到期了之后财产保全就会自动解除。

四、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城区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