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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院审理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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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婷 赵爽  发布时间:2023-10-27 10:47: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徐某剑于2022年9月3日开始在吉林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2022年9月24日徐某剑在工作中受伤后,前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医。徐某剑向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2022年9月3日起与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徐某剑与该公司之间于2022年9月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徐某剑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剑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的条件;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双方主体适格。在庭审时,徐某剑提交的发放工资银行流水、与某公司人事微信聊天截图、与某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工作情况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对证据予以采信。这些证据的证明问题,形成证据链条,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徐某剑受某公司的管理,徐某剑适用于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且徐某剑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徐某剑从事有偿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条件,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徐某剑与某公司之间自2022年9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民事审判第一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