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彬在劳务信息群里招聘人员为某绿化工程栽花,王某强在群里应聘后于2022年5月20日到该工程栽花,每日工资不固定,根据工作量定,工资日结,后经双方结算,李某彬给付王某强部分工资。
2023年6月20日,李某彬开车带着王某强到长春市某法律服务所,打印欠条后李某彬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欠条内容如下:“2022年,王某强在本人李某彬(×××)承包的某工程中负责栽花,现本人共计拖欠王某强劳务费壹万壹仟圆整(小写:11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1.2023年7月5日之前将壹万壹仟圆劳务费全部偿还完毕。2.如李某彬未能按期偿还所欠劳务费,自愿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估价11000元)归王某强所有,王某强有权选择接受车辆或保留诉讼的权利。3.如李某彬未能按期偿还所欠劳务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李某彬承担。”
2023年7月5日,长春市某法律服务所给王某强出具金额600元、收款事由为代书费的收据一枚,吉林省某担保有限公司给王某强出具金额1600元、收款事由为保函费的收据一枚。王某强花诉讼保全费130元。以上事实,有王某强的庭审陈述以及王某强提供的欠条、照片、代书费票据、保函费票据为证。
后李某彬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王某强劳务费,故王某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彬未到庭参加诉讼,对王某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是对自已抗辩权利的放弃。对王某强提供的2023年6月20日李某彬出具的欠条,法院予以采信。李某彬雇佣王某强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彬给王某强出具的欠条,确定了欠劳务费的金额,李某彬应按照欠条给付王某强劳务费11000元,同时对王某强请求李某彬给付保函费1600元、代书费6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李某彬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王某强劳务费11000元、保函费1600元、代书费6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