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了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肖某保系室内装修瓦工,吴某为房屋室内装修的包工头,双方系远房亲戚关系。2021年3月29日,肖某保经介绍到吴某承包的室内装修项目内从事瓦工施工,因为双方的亲戚关系,故没有签订书面文件,完工后经吴某和业主验收合格,肖某保把4300元的工资单上报,吴某仅给付2000元,还剩2300元未给付。2021年4月份,吴某再次找肖某保到德惠市某小区做瓦工活,完工后经吴某和业主验收合格,肖某保把9600元的工资单上报,吴某始终未给付。
截至2023年2月,吴某共计拖欠肖某保工资11900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某保遂将吴某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找肖某保干瓦工活,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同时吴某对欠付劳务费11900元的数额予以认同,故肖某保要求吴某给付劳务费11900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肖某保要求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给付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肖某保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肖某保劳务费119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