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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执行“亮剑”再出击 全力打好春耕“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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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明琦  发布时间:2024-03-27 13:35:05 打印 字号: | |

“锄麦家家趁晚晴,筑陂处处待春耕”,时值春耕备播关键时期,为保证当事人不耽农时、不误农事,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紧扣春耕节点,集结骨干力量,雷霆出击、密切配合,前往不同乡镇,对多件涉土地纠纷案件集中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努力为农民春耕保驾护航。

下面为大家展现部分执行现场。

现场一

2008年,孙某计划盖鸡舍,因迟某和土地的地理位置条件较好,盖鸡舍较为便利,于是孙某用自家分得的土地与迟某和土地进行互换,并将换得的土地承包给他人耕种。迟某和去世后,土地确权时迟某和的土地确权到其儿子迟某亮名下,2022年,迟某亮通过他人告知孙某串回所换土地,但孙某一直未给出明确答复,迟某亮遂将孙某诉至法院。经判决处理后,被告孙某未按期返还土地,原告迟某亮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梁湖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详情,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但被执行人孙某态度强硬,拒绝返还土地,执行法官决定将其纳入此次集中执行案件。集中执行时,迎来了3月最后一场大雪,北风萧瑟、大雪纷飞,尽管如此,执行干警们仍然顶着恶劣的天气,前往执行现场。由于被执行人孙某迟迟未能出面、逃避执行,执行干警遂联系被执行人孙某所在村的村书记,并将申请执行人约至现场,由村书记带领一同前往案涉土地所在处。经由村书记开具证明与多方共同见证,执行干警对案涉土地进行丈量,随后完成现场交接。期间,案涉土地承包人多次阻挠执行,在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耐心解释后,土地承包人及时停止阻挠行为,丈量土地及现场交接得以顺利进行。

现场二

1987年,赵某存与原德惠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村委会院落以墙外树影为界,整体转让给赵某存。由于我市农村存在树影地与谁分得土地相邻,即由谁耕种的习惯,2019年起,葛某余与邓某德以此为由对赵某存所购院落墙外树影地进行耕种经营,赵某存与二人多次沟通要求返还土地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葛某余、邓某德没有分得与墙外树影地相邻的土地,判决二被告限期内退出占有土地。二被告不服原判,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绝履行义务,赵某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梁湖多次与被执行人葛某余、邓某德及二人亲属联系,了解案情。但被执行人葛某余、邓某德始终蛮横无理,拒绝配合,坚决不退出占有土地,执行法官决定强制执行。集中执行时,执行干警首先实地勘察,随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现场,被执行人葛某余、邓某德到达现场,仍不改“豪横”面目,一再阻挠执行干警、干预执行。执行法官将二人拉到一旁,耐心地与被执行人沟通,讲清法律依据、阐明利害关系,告知二被执行人如果不及时解决争议将耽误春耕备产,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最终被执行人葛某余、邓某德同意退出占用土地,并完成现场交接。

此次集中执行持续两天,执行范围覆盖5个乡镇,共执行完毕3案,促成和解2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春耕生产有序进行。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保春耕促生产对于民生发展尤为重要。接下来,德惠法院将积极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以服务农业生产、保障农村稳定、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不断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为春耕生产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