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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民法典》之电梯广告收益由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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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韵竹 王欣婷  发布时间:2024-07-24 14:01:13 打印 字号: | |

随着住宅楼越来越多,楼梯间、楼道墙面成了商家发布广告的重要渠道之一,商家选择在小区电梯间内投放广告,为此支付一定的广告费。表面上看,这笔费用交付给了物业公司,但是,该广告费依法应归谁所有?

案例

近日,住在某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发现原本环境整洁的小区电梯内被印刷了许多商业广告,非常影响美观,严重降低了业主的幸福感。随后张女士联系物业公司询问收益情况,物业告知张女士广告是物业公司负责招商联系的,因此广告的收益应该归物业公司所有,业主无权过问。

可是这份收益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普法讲堂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的所有权归属。小区内广告展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由此带来的广告收益也属于公共收益。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不影响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小区的业主共有部分,像车位、电梯间等加以利用,增加收益。但如果物业服务机构将这部分收益作为经营收益据为己有,则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规定可以扣除的合理成本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获取收益所支出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其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