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许某和周某婚后不久,许某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当时,周某已怀有身孕。许某名下有车子一辆及房产一处,在分割遗产时,许某的父母与周某产生分歧。许某父母认为腹中胎儿未出生,同意周某分得遗产,但是腹中胎儿不应当进行分配遗产。周某主张腹中胎儿享有继承权,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父亲的遗产。
那么,周某腹中胎儿参与继承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周某腹中胎儿有继承权,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对其继承份额予以保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普法讲堂
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周某腹中胎儿有继承权,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对其继承份额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