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但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而遭遇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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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解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从法律和道德价值层面均对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得以补偿,民法典仍然坚持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进一步明确承担补偿义务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尽可能的缩小实际侵权责任人的范围,引导和鼓励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明确其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既能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对业主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公安机关承担调查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一方面,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权,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通过公安等机关强大的调查能力和多样的调查手段,能够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损害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