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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了解“帮信罪”,不为罪犯做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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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韵竹  发布时间:2024-09-23 16:56:57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大的隐患之一,“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也已成为继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第三大刑事犯罪,“帮信罪”不仅会让受害人财产受损,严重时还会倾家荡产,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两卡”?

“两卡”指的是手机卡和银行卡,“两卡”不仅限于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还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两卡”犯罪涉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普法讲堂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违法行为,群众请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以免陷入电信诈骗“帮凶”陷阱。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