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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民法典》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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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08 14:56:24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在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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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