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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网络邂逅“真爱” 竟是精心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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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博斓  发布时间:2024-12-13 10:37:17 打印 字号: | |

姻缘一线牵

甜蜜竟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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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德惠法院审理了一起

以恋爱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件

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三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9月间,张某在某短视频软件直播间与孙某相识,其谎称自己是单身及工程承包者身份,名下有“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从而取得孙某的信任,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张某以其干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等为由,分两次骗取孙某人民币60000元(以下币种同),其用于日常花销。后被害人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在同年11月至次年1月间,张某又以自己系单身的名义与李某童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张某谎称自己干工程及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李某童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德惠检察院向德惠法院提起公诉,德惠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孙某和李某童受骗钱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普法讲堂

当代社会,网络交友逐渐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但与此同时,网络诈骗也如影随形,本案被告人张某同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伪装和编造各种情节来取得受害者的信任,同时,在受害者投入感情和金钱后,往往难以割舍,因此即使发现问题,仍会继续投入更多,以期追回以往的损失。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对待网络上的情感交流需要格外谨慎。特别是在偏向隐私的网络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判断力尤为重要,务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涉及钱财往来时要高度警惕,防止落入诈骗圈套,一旦发现骗局,要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挽回损失。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