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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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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婷  发布时间:2025-01-15 14:06:08 打印 字号: | |

让未成年人生活得更安全、更幸福

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

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是如何为未成年人

撑起法律“保护伞”的呢?

请跟随小编一起学习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今天,一起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篇吧~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涉及未成年的案件应指定专班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法院可依法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王欣婷